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9日,原告张X与被告汤X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被告将车牌号为皖BT172的白色东风雪铁龙卖给原告,总定价为119500元,协议约定被告必须保证此车在成交前无任何经济纠纷、无营运记录、无法院查封等,另外被告保证整车无大碰撞、无水淹、水泡,事实如与以上不符,原告有权提出赔偿或退车,被告必须退还给原告购车全款,并补贴原告接车后的一切费用,原告将车退还给甲方,如有违约,还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本合同车辆全额的20%。
被告交付车辆后,原告在驾驶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后经调查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车损保险公司理赔107969.65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车辆有重大碰撞的事实,违反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意见:
1)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2)合同解除后,原告愿意返还购买的车辆,被告应返还购车款119500元;
3)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900元。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118600元,原告同时向被告返还皖BTB172号东风雪铁龙汽车一台;3、案件受理费1584元,财产保全费1215元,合计2799元,被告负担2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