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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辩护后缓刑
更新时间:2015-12-09

销售假药罪辩护后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工作的深圳市XXXX街道XXXXX便利店销售假药。201536日,公安机关从该店内查获行军散、必理痛、保济丸等港药2158盒。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认定,被查获的行军散、必理痛、保济丸等21种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律师意见:

陈某家属为了能给陈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找到骆志宏律师寻求更好的法律帮助。骆志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陈某,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作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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