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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判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5-12-0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判

案情简介:

201388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公交车坐过站至深圳市某处时,因该车在接近站台处停车时仅开了前车门而未开启后车门,坐在后车门附近的张某某即要求公交车司机刘某甲停车让其下车,刘某甲告知其车辆需在下一站才能停靠。张某某见车辆又启动了遂先用车上的安全锤打砸车窗玻璃(致安全锤损坏)以此要求刘某甲停车,当车开出站台附近10多米时见刘某甲未予理会后就跑到驾驶位抢夺刘某甲手中的方向盘,抢夺方向盘的过程持续约10多秒。刘某甲为保护乘客和行车安全被迫在中间车道上紧急避让并向右停靠在路边后报警。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律师意见:

张某某家属为了能给张某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找到骆志宏律师寻求更好的法律帮助。骆志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张某,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作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司机刘某甲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有自首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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