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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亦可申请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1-02-25

非法用工亦可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罗时利于2007年2月经其亲戚路加雨、路加林介绍到张建中班组工作,工种为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时利经张建中指派到中天公司工地工作。同年5月9日,罗时利在清理现场工作时被汽车撞伤,当天被送到医院救治。同年7月24日,罗时利以张建中为用工主体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受理后向张建中发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依据其他相关证据作出工伤情形判定,判定罗时利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张建中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林律师点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主要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用人主体),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际中亦有不同的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此条,可以推论,国家本意亦是同意将非法用工所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来处理的。在本案中,劳动局及法院亦是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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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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