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系患儿之父。
原告:孙某某,女,系患儿之母。
代理律师:成花丽,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部队医院。
2010年3月20日,两原告带患儿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先天性心脏
病、室间隔缺损、心功能Ⅱ级。患者术前发育营养状况良好,术前肝、肾
及各项化验检查均正常。3月26日被告医院为患儿进行室缺修补手术,术
后大夫说这是一个小手术,手术很成功,之后患者由重症监护室护理,两
原告一直没有见到患儿。3月27号12时40分许,护士将患儿推入普通病
房,当时原告就发现患者身体状况很差,嘴唇发青,原告给患儿测了体
温,体温竟高达40.5度,当时两原告就要求马上给患者吸氧,但是要求
了两次之后被告护士才给患者吸氧,紧接着患者就昏迷了。之后,患者又
被送往重症监护室,但几经抢救治病仍未能挽回生命,4月10日,患者死
亡。
接受委托后,成律师仔细翻阅病历资料,并查询相关医学资料后认
为,首先,被告在为原告行心脏手术过程当中,消毒隔离措施不力,造成
患儿术后严重感染;其次,术中补钾不及时,造成患儿引发体外循环低心
排综合症;第三,术后抢救治疗中纠酸不及时,用药不规范;最后,医院
病历资料记录不规范,不能正确反应患儿的病情,有篡改病历之嫌。在庭
审当中,被告医院医生对成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不能自圆其说,最终在法
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患儿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