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高冬竹律师
江苏-南京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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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悬念的败诉案件却实现上诉人诉讼目标
更新时间:2015-11-30

2011130,宋某某、杜某某夫妻与某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643万元(授信额度),借款期限1年,并以两人及其儿子宋某君名下的两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订立后,某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先后提供了200万元、260万元和33万元(共计493万元)的借款,但是宋某某、杜某某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为此,某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于2012111日起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宋某某、杜某某订立的借款合同;要求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要求将宋某某、杜某某、宋某君名下两处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数额。

由于宋某某、杜某某认为“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此案诉讼结果必输无疑,因此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宋某某、杜某某以尽量争取时间,分期分批偿还本息,保住两处房产为目的和要求,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代理上诉。

高冬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查案情,专程赴几百公里之外的某监狱会见杜某某询问借款详情,仔细审阅《借款合同》和一审法院卷宗。发现该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是一审原告本息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利率错误,计息错误。随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有理有据的《民事上诉状》。

在二审庭审中,高冬竹律师除当庭指出该案计息方面的错误外,还着重提出:该案在一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某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与借款给两被告的某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具有主体的同一性,也没有任何原告主体变更的证明、说明、释明和予以质证的过程。虽然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该银行机构变更的《通知书》,但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在一审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一审的证据,也不能在二审中改变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事实。本案一审是在不适格原告主体的请求和参与下进行的诉讼。高冬竹律师对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和一审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异议,受到二审法院合议庭的重视,也对被上诉人某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考虑接受调解形成很大压力。

经过二审法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被上诉人某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与上诉人宋某某、杜某某于2015111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除纠正被上诉人的计息错误外,还具体约定了上诉人分期分批偿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从而完全达到了上诉人二审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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