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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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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如何争取缓刑
更新时间:2015-11-21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陈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3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325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XXXX大厦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持械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致其头部有多处挫裂伤(经鉴定,属轻伤)。被告人陈某事后逃逸,于当晚21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查证属实,足以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起因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廖某因琐事发生的纠纷,被害人廖某未能采取理智、冷静的方式处理问题也是激化双方矛盾的原因之一,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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