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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女士和柳先生的合同无约定诉讼请求难支持案
何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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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女士和柳先生的合同无约定诉讼请求难支持案



基本案情:

葛女士在2015年3月14日与柳先生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将某商贸中心的所有货物以16万的价格转让给葛女士,葛女士另附柳先生房屋租金、店铺转让费3.2万元。签协议前,柳先生告诉葛女士,该店铺的租赁期限止2015年4月8日,到期后柳先生承诺会协助葛女士与房主协商续租事宜,并保证葛女士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葛女士基于对柳先生的信任,决定与其签订协议,并在随后将19.2万费用支付给柳先生,柳先生也协助葛女士把商店的工商登记转至葛女士名下。但没想到,2015年4月初,商铺房东找到葛女士,说该房屋租赁已经在2015年2月28日到期,并向葛女士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葛女士认为自己被柳先生的欺骗,便将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柳先生解除合同,并返还自己支付的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柳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该份《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是柳先生要以16万的价格,将店铺内的货物转让给葛女士,同时葛女士支付房屋租金、店铺转让费3.2万元,没有涉及到任何关于经营场所的问题,柳先生也从未承诺协助葛女士与房东续约,也未保证葛女士一定能在原址经营。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价款。对于柳先生此前称租赁合同在4月8日到期,实际上是2月18日到期,柳先生称,因为自己也是从上家转手取得店铺,自己没有和房东直接签订合同,上家告诉自己是在4月8日到期。但对于葛女士多付的2月18日至3月18日的房屋租金5400元,柳先生同意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根据葛女士和柳先生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没有对房屋租赁问题作出任何约定,葛女士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曾就房屋租赁问题进行过约定,也不能证明柳先生对房屋租赁问题作出承诺,所以法院不能认定柳先生对葛女士进行了欺诈,对于葛女士多付的房屋租赁费5400元,柳先生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对于葛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葛女士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成都合同法律师提醒:

在一些涉及店铺经营权转让的合同纠纷中,不少受让人是因为看中店铺经营场所的位置才决定接手店铺的,但在法律上,店铺经营者对店铺内货品及店铺经营权的转让,与店铺经营者和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店铺的受让方,在接手店铺前应当对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情况、转让方与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例如租赁期限、可否续租等问题)进行充分了解。如果出让方在合同签订前的确对商铺的房屋续租问题作出过一系列承诺的话,这些内容应当尽可能写入合同,这样受让方在今后维护权利的时候才有事实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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