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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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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会判多久?
更新时间:2015-11-12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黎某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6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6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饮酒后去至广州市越秀区水荫直街XX号内,喝完饮料后拒绝付款,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利器捅伤被害人,致其重伤,宋某店员林某、王某见状遂将被告人黎某某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缴获的工具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已向被害人作出了合理赔偿,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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