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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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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5-11-10

代理词
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某某委托,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2014年11月21日,上诉人杨某某到街口路旁找人为其泥墙,然后雇佣了刘某某、徐某某等7人,并约定好了一天的工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上诉人作为雇主直接参与并指挥雇员安装搭建脚手架。因上诉人的院墙在建造时没有预留脚手架空,所以,上诉人直接指示雇员们利用上诉人自有的钢管在院墙内外搭建了脚手架,因此,上诉人作为雇主对于脚手架坍塌造成雇员受伤的事实是有重大过错的。
三、一审中证人证言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证人是指知悉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刘某、刘某某等证人共同受上诉人雇佣,共同参与为上诉人泥墙,同时也均是被上诉人在泥墙过程中受伤事实的见证者。他们的证人证言真实、合法、有效,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使刘某如上诉人所述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那么其他证人的证言仍然可以得出一致结论,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四、雇员受伤,雇主担责。被上诉人在受上诉人雇佣泥墙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人主张其与案外人刘某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对其上诉请求进行举证,而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诉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事实清楚,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庄 涛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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