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认定无责,不等于民事上无需赔偿
朱兵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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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合伙人律师
从业12年


交通事故认定无责,不等于民事上无需赔偿

【案情简介】

20096171730分左右,被告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原告葛之父葛某某驾驶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该事故导致葛之母史当场死亡,葛某某、葛、鲍三人受伤,车辆、路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葛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事发当日鲍驾车驶入沪宁高速公路前,对所驾车右边第二桥外面的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码表已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能否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鲍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受伤。鲍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某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汽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葛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汽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1 83185,由某保险公司赔偿7397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7 95585元,由被告汽运公司予以赔偿。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无责赔付,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铭天团队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此外,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葛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鲍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作为鲍某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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