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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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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被刑事拘留会怎么判
更新时间:2015-11-03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孙某,男,19XXXX日出生,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护照号码B395****,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011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11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孙某到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尾随被害人钱某至该大厦三楼XXXX档门前通道处,盗得钱某身后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100元,后被钱某发现,并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和保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当庭认罪,对其认罪态度,本院在量刑时综合全案情况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本案被盗款项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该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执行期满后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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