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输错账号转错款?不当得利可取回
庄莉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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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764人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基本案情:

原告梁女士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银行福田区保税支行ATM机处转款,但因输错账号,误将13000元转至周先生的账号62×××86,但事后周先生拒不返还梁女士该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梁女士确向周先生账号内转入13000元,而周先生的收款账号与梁女士本要转款的账号非常相似(仅尾号两位不同),梁女士主张输错账号有一定的可能性。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任何经济往来,而周先生在收到本院文书后,亦未进行答辩或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以证明其收取梁女士涉案13000元具有合法依据。综上,法院确认周先生收取梁女士1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梁女士请求周先生返还该1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周先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当得利: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通俗而言是指不知情者。应当返还原物。若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通俗而言是明知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拒不返还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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