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广场一楼XX档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从旁拉开王某某的挂包拉链,用右手伸进包内偷走IPHONE5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3,521元)。得手后,陈某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王某某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王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赃物已被缴回,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某能认罪悔罪,且有孕在身,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陈某作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