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乔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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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叶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5-10-28

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在本市霍某家做保洁之机,多次盗窃霍某家中的现金及首饰、衣物等物品,并藏匿于其在成华区的暂住地。2013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再次到霍某家做保洁,并趁家中无人,从霍某放在书房挎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20元,后被失主发现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住处查获大量手镯、项链、戒指等赃物。以上物品已扣押并发还失主霍某。其中一只玉手镯、一条金手链、四条项链、一枚戒指、两枚项坠,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9920元。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办案思路

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本律师发现,涉案首饰中,和田玉首饰的鉴定价值为38000元,而该和田玉首饰系被害人霍某2011年在新疆购买,我断定霍某当年购买该和田玉的价格应该远远低于鉴定价格,于是我决定找霍某了解一下情况。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了霍某,霍某坦言,当时和田玉的购买价为26000元,票据因为时间太久已经丢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上述物品系霍某于2011年左右购买,现均无法提供相关购买凭证,故本案中,涉案首饰金额按照鉴定金额来认定并无不妥。本案中和田玉玉手镯、一条金手链、四条项链、一枚戒指、两枚项坠,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9920元,加上现金及衣物价值,总金额恰好超过四川省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规定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

通过几次的会见,我了解到被告人叶某早于2004年就在霍其家中做保洁,工作踏实肯干,干活细心,深得其信任,被告人叶某由于嫌弃其支付的工资过低才动了歪念,误入歧途,越陷越深,其根本不知涉案首饰如此昂贵,若因此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实在是有点可惜。于是我决定作最后的争取,如果法院能够按照霍某当时的购买价格来认定总盗窃金额,那么量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下,当然,我深知这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首先,霍某不一定会配合出具手续说明相关情况;其次,在没有购买凭证的基础上,法院的通行惯例是按照鉴定价格来认定,是不会按照当时购买价格来认定的。于是我开始联系被害人霍某,刚开始她还是有点抵触情绪,不愿意与我过多的交流,后面我多次去其工作单位沟通洽谈,最终她同意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和田玉当时购买价格为26000元,并希望法院以该价格认定和田玉手镯价值。

三、庭审现场

本案的庭审可谓一波三折,毫无疑问,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首饰的价值问题,两轮辩论下来,控方还是坚持盗窃具体价值按照鉴定结论为准,主审法官也表露出其对认定鉴定结论的倾向性。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前,我决定作最后的争取,我向合议庭提出,本案中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情况说明)的确系被害人霍某出具,对于涉案和田玉当时购买价格为26000元,并希望法院以该价格认定和田玉手镯价值系霍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有一定特殊性,有别其他有预谋、有组织的盗窃犯罪,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合议庭在听取我的意见之后开始讨论起来,此时整个庭审现场一片寂静,我看了看旁听席的家属们,已经有人在掉眼泪,气氛开始紧张起来,大家都深知金额认定的重要性,这牵扯到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过了几分钟,合议庭的讨论还没有结束,我估计应该有戏,我向被告人叶某和旁听席的家属做出了一个ok的手势以缓解他们紧张的情绪。再过了几分钟,审判长起身,宣布休庭十分钟,这下是真的有戏了。

果不其然,过了十多分钟,合议庭一起出来,审判长说经过与被害人霍某本人核实,情况说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和田玉手镯价值,根据查明的事实,鉴定机构鉴定的参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000元,该金额系成都市零售市场价。被害人霍某陈述该手镯系在新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6000元,且被害人霍某的多次陈述均一致。本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价格为参考估价,在认定该手镯金额时本院将作为参考。霍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称该手镯的购买价低于鉴定机构鉴定的参考估价,同时也表示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综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本院认为该手镯价值应当认定为人民币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时,我听见旁听席传来了掌声(很快被法官制止),被告人叶某也激动的哭了起来,家属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四、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成功辩护在三年以下贵在坚持,要有必胜的信念,不要以为不可能就不去尝试,也许你不经意的坚持,不经意的尝试会让你的当事人早日恢复自由,早日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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