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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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涉嫌强奸案-------成功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5-10-25

段某某涉嫌强奸案-------成功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段某某因涉嫌强奸(幼女)罪,于2014121被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于2015111聘请本律师为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通过多次会见段某某,并阅卷后,本律师认为该案指控证据不足,疑点之多。虽然,我国《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律师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但是,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理念出发,我还是选择坚决果断地为被告人段某某作无罪辩护,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将该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经二次退查后,公安机关仍未收集到有力证据,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为此,公安机关对段某某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居,段某某于201573获得释放。本辩护人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段某某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2012年署假的一天,段某某叫贺某某(2001年生)到他家上网,贺某某上网时,段某某从贺某某的身后环抱贺某某,抚摸贺某某胸部。2012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叫贺某某进入其卧室,然后栓好门,抱住贺某某压在床上,脱下贺某某的衣服和裤子,从床头拿出避孕套,与贺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210月的一个周末,段某某叫贺某某去爬山,贺某某同意,遂上了段某某的轿车,两人在草地上玩了一阵子之后,段某某把贺某某带到山中的一块大石山,脱下贺的裤子从后面与贺某某肛交,射精后离开。201334月份之后,段某某经常驾车带贺某某到自来水公司路口进到江丰村下坳老采石场处进行性交,每次性交段某某都戴上避孕套并不让阴茎进入贺某某体内很深,段某某对贺某某说:“我不想进去,你年纪太小了,除非你过了十四岁,如果你是十四岁我一定要进去”(经县人民医院妇检表明:贺处女膜3点、7点、9点破裂),段某某告诉贺某某“我与你这件事你哪个都不得讲,不然,会死人的,我们要像共产党一样嘴巴硬,哪个都不得讲”,为了防止贺某某讲出去和延续与贺某某的性关系,有时性交后给贺某某十元、二十元不等的人民币让她买东西吃,请贺某某吃芙蓉鸡,送了贺某某一部联想手机和一个飞利浦移动电源等礼物,还把卧室门的钥匙交给了贺某某。段某与贺某某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201482619时许,贺某某从深圳回江永,段某某开轿车去江永汽车站接贺某某,段某某直接把贺某某拉到江丰村下坳老采石场处,在车上副驾驶座位上,与贺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受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唐某某、贺某某、全某某、刘某、王某某、蒋某某等证言;4、现场勘查及段某某到现场的指认材料;5、段某某湘M4AL99比亚迪车上提取的避孕套实物及照片;6、段某某送给贺某某的卧室门钥匙、联想手机、及飞利浦移动电源及扣押清单;7、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材料;8、贺某某及段某某的户籍材料;9、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明知贺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之长时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意见书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接受犯罪嫌疑人段**的委托,指派我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方面,我认为江永县公安局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犯有强奸罪,理由如下:

1、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力不强,其陈述的有关性关系方面的内容不能排除系其亲属指使教唆之情形,因为:

A、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被害人贺某某于2014121第一次陈述其与被告人性交次数十五六次(祥见笔录第5页第15行),但其于2014122第二次陈述其与段某某性交二、三十次(祥见笔录第2页第16行)。

B、被害人对性关系方面的陈述没有任何物证方面的证据相印证:被害人陈述其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均用避孕套,每次均射精,且指认性关系的案发现场及性关系后的避孕套所扔的现场,但是公安机关未在案发现场提取性关系后的避孕套,更未对性关系后避孕套内的精液进行DNA鉴定。

C、被害人对关系方面的陈述没有任何现场目击证人相印证: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某某某等11人的证言,但这些证人均是被害人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些证人证言证实双方性关系的陈述,段某某均否认,且段某某均作出了合理解释,如“问:你讲出去玩了两次是否指与贺某某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答:不是,就是指与贺某某爬了两次山”

D、被害人对性关系方面的陈述与2014122江永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不符:按被害人的陈述,如果双方发生了15次至30次性关系,那么被害人的处女膜就会完全破裂,但是医院的病历显示被害人的处女膜没有完全破裂,而仅仅是处女膜3点、7点、9点处破裂。被害人陈述“有时他在车上面的位子对我的阴道口顶抽,他不是很用力,有时进入一点点,一直抽到射精为止”,根本不符合常理,一个正常的男人,发生性行为至射精,不可能数十次都不进入阴道。

E、被害人指认的性关系的犯罪现场图片,其中一个现场是在垃圾场,根本不符合常理。一般来说,男妇发生性关系,会选择一个环境优雅安适的地方,绝不可能选择在一个恶心的无隐蔽的完全暴露的垃圾场。

F、被害人陈述的性关系以外的事实,如在车上找到未使用的避孕套、给被害人的钥匙、一起爬山、一起吃芙蓉鸡的事实,均不足以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对此,段某某均作出了合理解释。

2、某某某等11个证人证言,因所有证人均不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无法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不具证明力。王某某陈述其与段某某交谈的事实,因段某某不予认可,且对“玩”作出了合理解释,仅承认“玩”是指上山游玩。

3、现场勘查及段某某的指认材料,均不能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某发生过性关系。

4、湘M****9号比亚迪小轿车上提取的避孕套实物及照片,均不足以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因为避孕套是未使用的,不是性关系进使用过的避孕套。

5、段某某送贺某某的卧室门钥匙、联想手机及飞利浦移动电源实物及扣押单,均不能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对此段某某均作出了合理解释和说明。

6、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材料,不能证实段某某犯强奸罪,恰恰证实段某某与贺某某的父亲是好朋友、好兄弟,而被害人贺某某的父母离异,均不是贺某某身边,段某某给予贺某某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是合情合理的。

7、除以上证据外,在认定事实方面,缺少手机短信(是否有性方面的内容)、QQ聊天记录(是否有性方面的内容)、避孕套内精液DNA鉴定等证据材料相印证。对此,是否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敬请贵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法律适用方面,我认为,因本案缺少强奸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段某某强奸犯罪事实,也不能补强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此外,段某某也未认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之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段某某无强奸犯罪事实或者认定强奸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故敬请贵院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卢文德

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最终结果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观点明确,理据充分,予以采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未补充新证据,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公安机关遂于201572作出江永公(刑)监居字[2015]0038号监视居住定书,段某某走出囚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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