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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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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催收之迟来的公正
更新时间:2015-10-21

2012218,某机电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机电公司向制造公司累计供货五次,涉及各类设备十三台,货款价值一百六十余万元。因制造公司未支付货款,机电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制造公司尚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对其他几笔供货因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的证据要求,且制造公司也否认收到货物,故由机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遂判决制造公司支付货款三十余万元,对机电公司的其他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结果使得机电公司大为震惊,因为判决结果不但未达到诉讼预期,也远远超出了公司所能接受的范围。究其原因在于,本案中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货物的交接手续均是按照公司固有的操作规范,按照该操作规范截止本案一审审结日止公司合同项下尚有应受账款八百多万元。公司可谓面临种种“危局”。

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委托介入案件。面对纷繁复杂的案卷材料,我开始像“庖丁”一样尝试 “解牛”。经过阅卷、听别人叙述案情以及了解有关操作规程,我开始对案情和证据以及对比情况、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经过二审,从庭审思维、证据的认定我方一气呵成。二审法院对供货并已交付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遂判决:1、撤销原一审判决;2、制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机电公司货款一百六十余万元。

面对迟到的公正,机电公司收到终审判决后,激动的给我打来电话告知官司打赢了,对公司的意义重大。而作为代理人的我却开始反思,若公司运营过程事先有专业律师参与,则完全可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更不会导致应收账款在诉讼时被拖延两年的时间。可见,风险如影随行,健全的合同运行和证据保全机制,再通过成熟的智慧才能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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