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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张志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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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符合申请书 2014年11月24日 | 投稿人:张志垒律师 | 点击:8267次 | 0人评论 摘要: 申请人:张某某,男,某岁,某族,住址通辽市科左中旗协代苏木新艾勒嘎查某号,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被申请人:杜某某,男,某岁,某族,住址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社区某某号,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被申请人:韩...

申请人:张某某,男,某岁,某族,住址通辽市科左中旗协代苏木新艾勒嘎查某号,

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杜某某,男,某岁,某族,住址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社区某某号,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某岁,汉族,住址通辽市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白音温都嘎查某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科左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左公交认字【2014】第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申请复核。

事实与理由

一、该交通事故认定事实内容有遗漏,结论不公正。

被申请人杜某某所有的蒙G某某某某某号奔腾小型轿车在案发之前没有经过车辆年检,同时该车车主没有缴纳车辆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蒙G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车速较快,造成了本起事故的严重后果,故蒙G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驾驶者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蒙G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驾驶者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确定的杜某某,而是另有他人。

事故发生后,蒙G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真正驾驶人受伤,并在正驾驶座位方向盘的气囊及座位上留下了真正驾驶员的血迹,该血迹不是杜某某的血迹,而是他人的血迹,为了查明本案事实,请求办案机关对该DNA血迹进行鉴定,以还原本案的客观事实。

综上几点,申请人认为,科左中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故申请通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予以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此致

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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