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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15-10-19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4年11月19日 | 投稿人:张志垒律师 | 点击:8400次 | 0人评论 摘要: 审判长、审判员: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经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经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死亡后果,在交警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主观上,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事故纯属于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害人过错也是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通公交二认字【2014】第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由于被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时没有转向指示灯,更没有确认路口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变道,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一致,均能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人均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但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及妻子、子女都患有疾病,均多次住院治疗。被告人本人长期患有疾病,久治不愈,且正在评残。其妻子持有残疾人证,为三级残疾人,被告人为其监护人。因被告人无财产,无积蓄,故赔偿一事双方一直未达成一直意见,但被告人愿将自家唯一的住房折抵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一方。

六、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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