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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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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征卫诈骗案件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1-02-13
常征卫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征卫,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喜豪,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征卫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征卫及其辩护人周喜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常征卫通过老乡宋凯认识了滑县武警中队中队长裴XX。被告人常征卫为了骗取钱财对裴XX谎称其叫李伟,在武警河南总队有关系,能弄到退伍兵转士官的名额,裴XX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常征卫答应为裴XX办理两个转士官的名额,并提出需要费用。2009年3月份,裴XX按照常征卫的要求先后两次给被告人常征卫共计人民币130000元,让其办理两个“转士官”的名额。后被告人常征卫将诈骗裴XX的130000元人民币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常征卫将其诈骗的赃款130000元人民币已退还裴XX。

上诉事实,被告人常征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XX陈述,证人蒋XX、张XX、陈XX等人的证言,收款条、领到条、收据、撤诉状,被告人常征卫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征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征卫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征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常永前

审 判 员 睢明合

代理审判员 贾 佳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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