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俊涛律师
广东-汕头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6
好评人数
8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陈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5-09-18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合议庭判准原、被告离婚。

双方结婚后,被告终日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全家就靠原告接一些手工来维持生活。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在外赌博到半夜三、四点才回家,回到家后就对原告拳打脚踢,把家里的东西都摔个破烂,严重影响了原告以及两个儿子的正常生活。由此可见,被告作为一家之主,不仅毫无家庭责任感,并且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对被告的容忍已到了极限。原告庭前提交的大儿子陈博的作文便是被告殴打原告最好的体现。另外,双方前后共三次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由于被告的反悔才导致双方离婚不成。而自2014718日被告撕毁离婚协议后,原告便再没有与被告同房睡觉,2015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就带着小儿子陈某回到娘家生活,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

20141217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但双方父母及揭阳老家居委人员的到场仍无法让被告承认错误,可见被告对原告、对整个家庭均已毫无感情可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而且存在赌博恶习,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

二、婚生大儿子陈某应由被告抚养,小儿子陈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鉴于双方已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上对双方离婚后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双方分居后,小儿子陈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大儿子陈某一直由被告抚养。故本代理人认为,离婚后继续由原告抚养小儿子陈某、被告抚养大儿子陈某显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

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详见诉讼请求第三项)归原告所有。

鉴于原告离婚后尚需自己抚养年幼的小儿子,经济比较困难,且双方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离婚后粤XXXXX号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因此,从保护妇女、幼儿的角度出发,在离婚时分配给女方更多的财产也符合现行的法律精神。

四、被告应当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约22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且有赌博恶习,平常均由原告维持家庭生活,但仅凭原告接一些服装手工明显无法支撑起日常所需、孩子读书等高昂费用。因此,原告只有向亲戚朋友借债以暂时应付家庭生活支出,被告在离婚时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单》予以印证。

五、被告应当在离婚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经济帮助款30000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 实施家庭暴力的;”鉴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被告需在离婚时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原告离婚后需独自抚养孩子,又没有住房,生活困难,被告还需依法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款。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本代理人祈请合议庭判准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15XX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