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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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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5-09-18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6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关于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某以支付高息为由,向宋某借得150万元,并将之投资到澳门赌场以获取高息,后其明知在该澳门赌场赌博将给宋某的投资置于极大风险之境,仍向宋某隐瞒真相,大肆参与赌博,最终欠下巨额赌债,自然导致宋某的150万元被充抵赌债,且其始终亦未支付宋某利息。为偿还巨额赌债,其又利用其哥哥的公司准备上市的机会,采取伪造手机短信、虚构他人购买信息等手段,并向宋某、张某某隐瞒其欠赌债的事实,以购买原始股的名义,骗取张某某500万元。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手段,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其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赌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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