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转包、雇佣、借用资质-多重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成功胜诉
张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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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10人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人身损害赔偿案成功胜诉 这是我代理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一起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A公司为发包方,A公司将自己的仓库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承包后将该项工程又直接转包给了C公司和D公司,而D公司又将该项工程分包给了E和F两个自然人,E和F两个自然人由于没有施工资质,所以E和F在承包后就借用了D公司的资质,借用资质以后,E和F合伙雇佣了原告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受伤引起本案。

本案中,原告将雇主、发包人、转包人及出借资质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一个是原告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的计算问题。

案件在起诉前,律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经过查档,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经过调查了解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有了一个初步判断。为了查清本案事实,防止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避免遗漏主体追加当事人,原告将本案所涉几方主体均列为被告。原告诉请,由雇主E和F承担赔偿责任,其它主体转包人即B公司和出借资质的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A公司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和F两个自然人系合伙关系,二人合伙雇佣了原告实际施工,二人系雇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就当由E和F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E和F借用被告D公司的资质与被告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且E和F两个人与被告B公司之间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被告D公司与被告B公司明知接受分包的两个自然人没有相应资质,对于所受损害,被告D公司和B公司对E和F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被告A公司即发包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因发包人已将仓库工程发包给B公司,对于原告所受损害无过错,所以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法院判决后,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417.7元。案件终结。

代理此案,律师认为重要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弄清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唯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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