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蔡妙纯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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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器械,是否就构成“持械”
更新时间:2015-09-12

一、案情简要

XX在酒吧喝酒,与李XX发生冲突,双方各自召集人员赶往现场。在王XX的召集下,钟XX(带着器械)张XX等人向往现场支援,在李XX的召集下,赵XX、秦XX等人前往案发现场。

双方谈不拢,引发了斗殴,有的人使用了棒球棒、皮带,铁棍、利器,最后导致一人死亡的不利后果。

我们受张XX家属的委托,作为张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辩护。

二、本案的难点及争议焦点

1、作为案件起次要作用的张XX,在其他同伙携带器械并使用器械,是否必然导致张XX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2、在斗殴过程中,张XX使用铁伞杆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3、斗殴过程中,张XX使用铁伞杆抵挡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4、在对张XX认定为一般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产生冲突,辩护方案该如何取舍?

5、张XX的犯罪行为对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张XX,了解案件情况,及查阅整个案件卷宗,获知了整个案件的具体细节,通过对指控张XX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同案犯对张XX的供述,反复推敲,确定了辩护思路。

四、本案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张XX及其他同案犯就张XX是否事先知道其他人携带器械、什么时候知道其他人携带器械、在案发过程中张XX是否使用该器械、张XX使用铁伞杆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处境、使用铁伞杆的方式、张XX是否与死者发生过打斗的问题进行一一发问,向法庭还原了案发的整个发程,提出张XX的“持械”属于正当防卫及张XX的犯罪中所起的次要作用。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张XX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对其判处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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