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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诗昌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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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盗窃原料案获从轻量刑
更新时间:2015-09-11

基本案情

蒋某,云南某县人士,工作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XX社区XXX制鞋厂。2014年9月1日凌晨,应老乡之邀,称是帮忙搬东西上车;蒋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老乡所搬运的东西是从隔壁工厂围墙里面往外传送的,认为不对劲,于是想停止帮忙,但还未来得及停止,就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查,这是一起群体性盗窃案件,主犯进行策划指挥,并诱使朋友和老乡帮忙,盗窃物品为制鞋原料,经评估总价为9万余元。

本案

1、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基本依据工厂原料进货单价作出,并未进行技术评估;

2、组织策划者未归案,相关具体案情无法查清;

3、犯罪嫌疑人大都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搬运涉案物品,当场反应过来即已被抓获,没有了中止犯罪的机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考虑到数额较大,群体性的犯罪,建议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律师观点

1、针对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评估;

2、被告人在本案中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有犯罪未遂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并没有不良违法犯罪记录,系数犯,同时,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4、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经过案件庭审过程中与公诉机关在专业上的激烈辩论,同时,跟主审法官在案件专业性问题上的沟通,针对案件的诸多疑点,为被告人争取了更多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庭采信了辩护律师意见,对被告人蒋某的量刑从轻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所有被告人未上诉,公诉人未抗诉。

律师总结

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在深圳市盗窃数额达到10万元的,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本案中,盗窃数额接近10万元,再加之于群体性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跟律师的辩护和专业努力是离不开的,这也是一起成功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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