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晓伟律师
全国
从业11年 合伙人律师
37
好评人数
245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15-09-10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张一、张二、张女,张某返城后二人离异,张某与郑某结婚,婚后育有四子,分别是张郑一、张郑二、张郑三、张郑四,张某去世后,留下三套房屋,张一、张二、张三与郑某及张郑一、张郑二、张郑三、张郑四因继承产生纠纷,遂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遗产,但是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不能继承其遗产。



律师意见

一、原告未尽扶养义务,内有隐情。原告父亲在婚后,每次与原告接触均小心翼翼,在病重后更是清楚地表达过他的意愿,不要看望,更不要陪护,,以免造成麻烦,原告了解父亲的精神需求和情感需要,遵从父亲意愿,顾全大局,让父亲有个安宁平静的晚年,这本身就是一种孝顺。

二、原告相比较被告来说,不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第一,原告三人跟随母亲在农村长大,一直务农,且均年过六旬,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而被告均有体面工作、收入稳定;第二,原告为避免加剧父亲再婚家庭的家庭矛盾,无法和父亲来往过密。所以原告相比较被告而言,不具备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欠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为国家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衣食无缺,经济上不存在任何困难,住院期间,有国家良好的医疗政策和护工护理,无需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经济或物质上的赡养。并且被继承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原告赡养。所以,即使原告有扶养能力,也不影响其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一、张二、张三在成年后,对张某的探望赡养程度明显低于其他子女,因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也符合常理,应当依据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是应当少于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原告三人各分得遗产的8%,被告五人各分得遗产的15%,被告主张原告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的理由不予采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