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手机银行转错款 律师妙计巧追回
杨时雨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822人
广东-深圳
专职律师
从业17年

办案律师:杨时雨律师

案情简介

2015某日凌晨1点,王某打算通过手机银行将其建设银行卡内1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加急跨行转入本人平安银行卡内时,误操作将该笔资金转入收款行为平安银行,收款人户名为张某的账内,该账户由于王某曾向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购买过商品,故该账户信息留存在王某手机银行内(后经证实,并非该商店店主账户)。后由于王某多次与公安局派出所、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商店店主沟通无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杨时雨律师帮助其办理该案件

办案经过及结果

王某律师所咨询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承办案件后,杨时雨律师及时整理王某所提供资料及线索,先拟制《投诉信》投诉至深圳市银监局信访科经在深圳市银监局投诉后,杨时雨律师及时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恰在起诉立案的当天,平安银行反馈信息其已经将对方即张某的银行账号暂时止封,后期需要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平安银行将协助转款。投诉与诉讼同时进行,均有一定收获。后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由杨时雨律师在平安银行调取到对方即张某联系方式,杨时雨律师本着在最短时间内为委托人追回其转错的100000元款项的决心,遂毅然决定主动与张某取得联系,后经杨时雨律师多次与张某沟通,对方终于妥协,将相关款项转回至王某账户内,该案件至此取得圆满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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