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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无罪辩护一诈骗案
邓云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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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成功无罪辩护一诈骗案

文/邓卓锋(邓云升)

案由:韦某某涉嫌诈骗

接案时间:2014826

结案时间:2015年6月2日

承办人:邓卓锋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结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完全胜诉。

案情简介

2014年82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以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正在上班的韦某某带往南宁刑事羁押。同年9月25日,韦某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此后因指控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后于2015年6月2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韦某某决定不起诉、并无罪释放至此,本案成功办结。后续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相关的刑事控告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并已有积极进展。

办案经过

2014826日,本律师接受韦某某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经前往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韦某某了解整个案情,综合家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决定对本案做无罪辩护而事实上,在2014年11月份拿到全案卷宗后,经过仔细地审阅排查推敲,也更坚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明确本案就是冤案!故,但凭初衷,针对涉案公安局、检察院的行为,依法勇敢跟进。

2014年11月19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其《起诉意见书》中指出韦某某在2008年3月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某一块地以3.3万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后,同年7月又以5.5万的价格卖给周某某,认为这一地二卖的行为属于诈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韦某某的陈述,早在2010年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就以此事对她进行传唤,经说明情况,认为这不涉嫌犯罪而没有立案。事实上,经阅卷发现,涉案所谓“被害人”周某某确实在2010年对此进行报案,因此可以确定韦某某这一说法。但蹊跷的是,为何时隔四年之后,该公安局又会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刑事立案呢?不得不使人怀疑。

经仔细地审阅排查推敲全案卷宗,本律师着重从证据规则的适用上进行辩护:严正指出涉案公安局认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相应的合理怀疑,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而应予以立即释放理由是:本案中,若要定性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前提就是能举证韦某某具有诈骗涉案周某某的主观故意,韦某某与涉案黄某某的交易已经完成、黄某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地款3.3万元给韦某某。也即本案的突破口就是推翻或者否定黄某某的证言。

本律师通过对比研究以及到江南区法院档案室查找相应资料进行核实,从多个方面指出黄某某的证言存在大量的疑点,最终赢得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韦某某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办案总结

要使沉冤得以昭雪,方式有很多,但关键还是在如何把握证据和利用证据的疑点为辩护使用。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的方向或者目的是“立”罪,而辩护律师则是“破”罪,这都是围绕既定的证据进行的。因此,谁能充分理解并把握这些证据,基本就定下了各自擂台的位置。针对刑事证据,排查对比的方法还是相当实用的,而大胆的假设往往是寻找突破口的不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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