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案例:成功辩护职务侵占罪 胜诉
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XX依其职务便利,拿走了3个月工资价值的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价值人民币10332元。
检察院据此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周XX。
案情分析:
一、 被告人周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公司拖欠工资的的违法行为是诱使周XX犯罪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周XX患有肾病多年,长年需要吃药打针治疗,被告人的妻子李某没有工作,也无任何收入来源,家中还有一个 2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全家租住在不足15平米的出租屋。被告人周某某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但由于公司拖欠周XX2008年5月——7月工资,被告人多次找公司索要,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欠不支付工资(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公司已经承认),导致被告人周XX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更无钱治病;在万般无奈 下,周XX为了看病才偷拿公司物品来抵作3个月的工资,公司拖欠工资的的违法行为是诱使周XX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周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在本可以多拿财物的情况下,周XX只是拿了大概3个月工资价值的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价值人民币10332元。侵占的数额不大,且侵占的财物都已经主动退回,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可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平时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很好,做人老老实实,中规中矩。其所在的街道出俱的证明被告人“一直表现很好,从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只因一时糊涂,酿成错误,请宽恕办理”。说明周XX无犯罪前科,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的偶然犯罪。作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且有悔悟之心,能够积极悔改。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是诱使周XX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已经深刻的检讨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一定悔改,以后不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法庭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判处周XX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