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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郭崇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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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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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1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封某某公司与开封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史某某偿还借款15736000元及利息。

上诉审时,我方观点主要有两点:1、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2936000元借款,我方(开封某某公司)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大额现金支付,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理性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并查证借贷是否真实发生。2、本案存在借款伊始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对于预先扣除的这部分本金在计算借款数额及利息时应该予以扣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说理部分绝大部分采纳了我方观点,最终判决:1、撤销原一审判决;2、开封某某公司、开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某借款11364211元及利息;3、其他诉求予以驳回。

二审比一审少判了四百多万,给当事公司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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