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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立律师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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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15-09-01

案情: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当时未满16周岁)在枣庄市某镇购物广场将车主王某停在门口的电动车撬开,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车主发现,被告人继续骑走电动车的进行销脏。同年4月6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某村盗窃电动车被发现,受害人上前制止,被告人李某用折叠刀将对方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刺破总静脉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情分析:1、第一起犯罪定性是盗窃还是抢劫罪。2、第二起犯罪定性应认定抢劫还是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依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前提条件是犯罪主体应当是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由于未满16周岁,依法不构成抢劫罪。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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