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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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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主张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5-08-30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8日,被告公司以原告未达到业绩为由,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仲裁,未足额保护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承担。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8944元。

律师意见:依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仲裁时效起算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同,观点一应分期按月计算时效起算点;观点二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其计算,一直未签订的,整体计算,即从双倍工资支付结点计算。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且该观点实务中为多数法院采纳。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虽不属侵权责任法调整,但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一种持续性行为,应自其停止侵害或法律规定的结点时终止,整个违法过程应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分月分期。鉴于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并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若以分月分期计算,让劳动者工作期间主张权利,从而发生时效中断,有违社会常理。因此,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整个期间为仲裁时效起算点,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基本社会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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