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职工在得到第三人赔偿后,是否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获赔后。又以用人单位为被告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单位辩称:依侵权责任法,原告已就其受伤损失获得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主张我公司赔偿,于法无据。有违损失填补原则。
争议焦点:原告已获得第三人赔偿后,是否可获得工伤赔偿。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94.73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3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884元的差额。
裁判理由:原告主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非系竞合法律关系,而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损失填补原则。原告就第三人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可由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