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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被判赔40余万
更新时间:2015-08-27

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被判赔40余万

【案情简介】

201411415时,李某驾驶豫G号小型客车,沿新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召营十字路口处时,因驾驶机动车时接打手机,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导致电动三轮车方向失控后将在路边缘步行的张某甲撞倒,李某驾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向左打方向时,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豫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相撞,造成崔某张某受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11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崔某张某孙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豫G号长城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张某受伤后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7天,花费医疗费219010.44元。其中在重症医学科住院41天,期间需陪护1人。在病房治疗6天,期间需陪护2人。2014114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费100元。2014114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放射费422元。20141230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花费其他费185.20元。20141213日在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外购药780元。20141221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1229日在卫辉市殡仪馆火化。原告赵某有二子一女,长子张某甲2005年去世,长子张某甲有两个女儿张某乙张某丙,次子张某丁、女儿张某戊。另,原告方在张某住院及办理丧葬事宜期间花费交通费800元,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600元。

【法院判决】

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各项损失117631.20元。

二、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赵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各项损失327856.71元。

【冷长剑律师解读】

李某事故发生后虽弃车逃逸,对其所投保的交强险,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额范围内依法赔偿,赔偿后可依法追偿。赵某等人因此遭受的有关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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