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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合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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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5-08-2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21号 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邵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光宝,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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