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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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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台湾居民在大陆诉讼,有效、及时维护台湾居民利益
更新时间:2015-08-15

台湾居民于某甲在大陆经商多年,2008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作期间,与同在杭州市工作的大陆居民单某乙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致被告怀孕。20111226日,于某甲于苏州某医院为被告产下儿子于某丙。但是,在儿子于某丙出生后未满9个月的情况下,单某乙即借口回家,丢下于某丙,离开于某甲,一去不回,于某甲自此开始独自抚养于某丙。后于某甲想要将儿子于某丙带回台湾入台湾籍,但是由于台湾方面要求于某甲出具大陆方面有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载明儿子于某甲归其抚养等内容,方可办理入籍事务。经人介绍, 20151月份,于某甲与李大贺律师电话取得联系,与李律师之间进行了入籍落户、法院诉讼、委托代理方面的沟通。20152月份,于某甲按照李大贺律师提供的材料清单上所要求的手续资料,来到李律师办公室,进一步沟通之后,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

在大陆诉讼,自然应当依照大陆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应当遵照大陆方面的法院裁判规则与习惯。但是,由于大陆方面的法院判决最终是需要在台湾地区作为一项证据使用,是否符合台湾方面的法律要求和办事规则、习惯,这是在本次诉讼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于是,在诉讼前,于某甲特意委托了台湾方面的律师代为处理在台湾入籍的法律事务问题,李大贺律师通过参照台湾方面的代理律师的要求,依照大陆法律向法院递交了委托代理手续、民事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立案后至开庭前期间,李大贺律师通过参阅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与台湾方面的代理律师沟通、与台湾地区律师朋友沟通、与受诉法院法官沟通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特有、特定、精准、全程一站式的《诉讼维权法律解决方案》,方案围绕本案对案件诉讼各个程序、步骤做了周密的安排,并且对如何争取参照涉外无期限条件下的确定有利裁判结果、国内6个月内裁判结果、一般2-3个月的裁判结果做了详细的部署。

案件于20155月份开庭。庭上,李大贺律师向法庭宣读了起诉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宣读了答辩状,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就双方的陈述、反驳、举证质证内容,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针对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之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达成了和解(法院依此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庭后签发),李大贺律师当庭为于某甲达到了诉讼目的,同时达到了《诉讼维权法律解决方案》中的有关2-3月拿到裁判结果的相关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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