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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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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更新时间:2015-08-14


李×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永定县岐岭乡,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年5月11日由永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由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6月27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07)90号起诉书指控李×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定县人民法院认为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并用于无证开采山石,不属于“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形,同时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由,对李×盛在法定刑以下量刑。2007年8月1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盛有期徒刑三年。李×盛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李×盛,详细了解案情,认真阅读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陈丰传律师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经过陈丰传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虽然是用于无证石场开采山石,但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系并用于开采洪灾后的修复防洪堤所需的石料,应当认定为因生产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2007年10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李×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日,李×盛被释放回到家中,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盛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2007)永刑初字第143号

(2007)岩刑终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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