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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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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伤者负责
更新时间:2015-08-06

案情介绍:

*是水暖工,其与要装修门市房的张*于2014年5月10日达成装修口头协议,约定装修内容为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水暖人工费700元、力工人工费500元,电工人工费700元。柳*接手该装修事宜后,找到*请其参与该装修,工作内容为刨墙上的自来水沟和挖地下排水沟,双方约定力工人工费为500元。5月12日*在墙面刨墙沟时,因地面不平整到处都是土堆和裸露的管道,*不慎从放置不稳的距地面3.8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脾被摘除的后果,经鉴定为伤残7级。但柳*只拿给*400元,还说这是房**给的工资,*的其他经济损失无人问津。于是,*到法院将柳*和张*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张*将装修房屋的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三项一并发包给柳*,双方约定人工费合计2000元,在张*和柳*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柳*是水暖工,*与柳*之间形成了劳务分包关系,*是提供劳务者,柳*是接受劳务者,*与被告柳*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从事力工刨地沟和墙沟,应先刨墙以保证地面平整安全,原告先刨地沟致使地面不平整,此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安全措施,高度超过3米以上的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栓扎端一定要扎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安全带固定点的安全锁位置应始终高于作业面高度,做到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告将两个脚手架叠加捆绑在一起,距地面高度超过3米,原告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此亦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综上,如果原告遵守工作流程,重视安全生产,就不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根据原因力比例应认定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柳*40%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由被告柳*赔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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