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一)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号楼×单元×楼×号,邮编:710054,联系电话:××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劳动南路×号×单元×楼×号,邮编:710068,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扶养费,及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原告耳有残疾,听力不好;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宿,对自己去向含糊其辞,后来演变成对原告的无端谩骂和拳打脚踢。×年×月初被告及父母以原告照顾不好小孩为由将原告逐出家门,从此原告便借住在父母家(至今已长达7年),饱受对女儿的相思之苦。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停止履行夫妻间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的义务,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