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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蕊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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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更新时间:2015-08-04

民 事 起 诉 状(一)

原告××,女,1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号,邮编:710054,联系电话:××

被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劳动南路××单元××号,邮编:710068,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扶养费,及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有一女××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原告耳有残疾,听力不好;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宿,对自己去向含糊其辞,后来演变成对原告的无端谩骂和拳打脚踢。××月初被告及父母以原告照顾不好小孩为由将原告逐出家门,从此原告便借住在父母家(至今已长达7年),饱受对女儿的相思之苦。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停止履行夫妻间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的义务,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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