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堵*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维权经过:2015年5月,当事人詹某找到本律师咨询,其前不久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工作单位为詹某支付医疗费9000元,但拒绝赔偿詹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詹某欲就此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詹某讲述,其于2014年进入该公司上班,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前往公安交通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情况,另一方面帮助委托人积极收集其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等证据。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当事人继续委托本律师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詹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庭审中,该公司称,已为詹某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其它费用不愿再承担。而本律师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最终,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公司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致原告詹某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最后法院对原告请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求予以支持。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本案是涉及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无疑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维护,各用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否则,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则将承担多项赔偿责任。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