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自2007年4月起一直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连续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并严格遵守被申请人公司的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到期后,被申请人却无故拖延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续合同,至今也未补签任何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又多次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已被辞退,并且不给申请人安排任何劳动岗位,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
2015年3月,申请人委托本律师向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开庭及多次协调,最终该案件以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共计6万元人民币,并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份的社保。现申请人已顺利拿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