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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伤亡确定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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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伤亡确定赔偿

责任的方式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雇佣活动的概念及界定标准:

1、概念: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界定标准: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二、雇员造成他人伤亡责任如何分担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雇员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雇主的过错内容,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的疏于注意义务,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注意:1、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

2、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三、雇员与雇主内部责任的分担

1、就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而言,如雇员的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最大,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全部责任。即使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也应赋予雇主完全的追偿权利。

2、如雇员的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较故意行为相对轻一些,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部分责任。雇主因其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四、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情况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所以,不能简单的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中认定雇员司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

洛阳马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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