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整,利息 元
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原告对被告二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160万用于购酒,经相关审批,同意发放160万贷款。2013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就贷款事宜签订了《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60万人民币,利息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1日。
为确保被告一与原告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借款合同得以履行,原告曾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2011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抵押房产情况(房产证号:00015030)。根据上述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二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书,被告二同时出具了抵押承诺书。
2013年8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足额贷款。现借款期限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二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足额贷款,但被告一却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明显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公判!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