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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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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胡乱拆除,最终喝下自酿之毒
更新时间:2015-07-20

纠纷:行政强制(拆除)

案源地: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司法程序:行政诉讼

原告:陶先生、陈女士

被告:瑶海区红光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博迪律所拆迁律师王光辉、北京圣运律所拆迁律师李小乐

一、 就这样被你拆除

陶先生、陈女士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1110号拥有合法使用权房屋。2012311日,瑶海区红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道办)在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任何手续且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尽毁,原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 我的心情是坚固

面对暴行,面对化为瓦砾的曾经生活的家,陶先生和陈女士夫妇有些绝望,但是生活要继续,收拾心情,他们决定选择坚强。陶先生和陈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博迪律所的拆迁律师王光辉律师和北京圣运律所的拆迁律师李小乐律师代为维权。

三、 你的决定如此糊涂,切断了我所有退路

两位拆迁律师向合肥市共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终于得知强拆行为是由街道办作出的。基于这样的消息,两位拆迁律师立刻以陶先生和陈女士的名义向街道办的上级机关瑶海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令人无奈的是,上级复议机关居然以超过复议时效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糊涂的决定,切断了其他的退路,两位拆迁律师决定走最后的法律维权程序了——行政诉讼。

四、 找个方式分出胜负

2013723日,拆迁律师王光辉和李小乐决定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20131016日,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瑶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驳回了陶先生和陈女士的请求。

上诉程序随后启动,令人欣慰的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28日作出(2014)合行终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撤销了瑶海区的行政裁定,并指定瑶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4421日,案件在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双方围绕陶先生陈女士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街道办是否是适格被告、街道办有无违法事实等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证据大战和辩论。经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法院最终确认了以下基本事实:

涉案被拆除房屋系陶先生和陈女士的单位公房,可长期租住;2008120123月期间,两人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李先生居住使用。

因乐水路改造建设,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该工程2010312日取得房屋拆除许可证,但拆除时拆迁人与原告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也未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以及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③街道办与合肥市金柱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曾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合同明确拆除乐水路残余的部分房屋(含涉案房屋),且明确该次拆迁以街道办为主体,拆除公司只是按照街道办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涉案房屋被拆除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任何人或者组织曾向陶先生、陈女士告知过其诉权和起诉期限。

五、 请喝下你自酿的毒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断:

诉讼的原被告适格;

②陶先生陈女士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强拆行为缺乏法定前置程序,强拆违法。

201444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被告合肥市瑶海区红光街道办事处2012311日强制拆除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1110号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瑶海区红光街道办事处最终喝下了它自酿的

(王光辉律师:15011130975)

作者: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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