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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飞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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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黄某雇员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1-01-22

雇员工作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黄某开办一沙发加工厂,雇请表兄余某打理日常杂事。国庆期间,黄某雇请另一亲戚张某修理厂房屋顶,余某主动上屋顶递木条,因房梁不结实,余某从房顶摔下,致二级伤残。黄某以当天是国庆放假,已经安排全厂人员休息,余某递木条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只愿意“出于仁道主义补偿 1万元”。余某请我代理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黄某未安排余某帮助递木条,但递木条属余某“打杂”工作范畴,另由于余某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余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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