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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律师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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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公司与赣州某钢材公司买卖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5-07-16

本案案情

2015年3月,顾问单位赣州某公司接到赣州经开区法院传票。得知原告赣州某钢材公司以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了被告某公司。经赣州某公司内部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拖欠钢材款的系公司承建的赣州某公司厂房项目,责任人为肖某某。同时核对原告证据,了解到肖某某可能涉嫌私刻公司印章。

律师分析: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并详细了解案情后,代理人向顾问单位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应诉问题,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

1、被告赣州某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建筑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上加盖的“赣州某公司资料章”系案外人肖某某私自加盖。且该资料章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用于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人肖某某也未经过公司的授权,不能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建筑钢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应为原告与案外人肖某某;

2、原告所供应的钢材,被告赣州某公司及公司员工并未签收,案外人肖某某也未全部签收,原告供应的钢材用于何处并不清楚。原告应向案外人肖某某主张拖欠的钢材款,并非向被告赣州某公司主张;

3、即使被告赣州某公司需要支付原告钢材款,也应在原、被告之间也结算后支付,现原、被告并未对此进行过任何结算;

4、请求法院追加原告钢材的真正购买人肖某某为本案被告,由其承担支付原告拖欠钢材款的责任。

二、促成本案调解

就肖某某私刻公司印章问题,暂不予报案。以此作为施压手段,督促肖某某与原告赣州某钢材公司协商解决。同时,在工程款的发放上监督肖某。

处理结果

该案最终以赣州某公司、赣州某钢材公司及肖某某达成和解结案,肖某某也如期支付了调解款项,本案了结。

律师收获


建筑公司应在公章管理问题上严加把控,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应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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