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判决缓刑
2015-07-15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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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判缓刑?这听上去简直不可思议!故意杀人何等重罪,不判个死刑、无期算好的了,居然还能判缓刑?一个只偷了几千块钱的案子还不一定能缓呢,何况是故意杀人?是的,在杨律师操作过的刑事辩护中,确实有一起故意杀人判决缓刑的案例。
首先对此是由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皆有可能宣告缓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正是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那就是极端轻微的情况才有可能被判缓刑了,究竟是怎样的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本区一普通女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在某工厂打工。其在生活中认识桐庐籍蒋某,两人逐步发展成恋人并发生了关系,导致张某意外怀孕。怀孕期间,据张某自称,其例假正常,且由于本身体型较胖,根本未发现自己怀孕。某日早上其在三楼上厕所期间,不小心一用力,分娩了一男婴。张某听着婴儿的哭声,想着自己以后没法见人,一时慌乱,就把男婴就窗口丢了出去,造成男婴当场死亡,张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至于婴儿生父蒋某,案发后调查发现他早有妻室,现对张某避而不见。
听着张某的描述,杨律师和一起做笔录的助理都有些许吃惊。不过,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案件再有看法,也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
婴儿有哭,就是活体,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无疑了。杨律师
选择
做罪轻辩护,提出如实坦白,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并着重强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人认为,从犯罪要素的构成上看,被告人确实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误;但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只是想隐瞒自己未婚有子的事实,其行为对社会的威胁有限,主观上更是没有危害社会的想法。被告人的行为系生母出于顾及脸面这一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死婴系男婴,不可能是出于重男轻女的陈旧思想,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最终,法庭采纳了杨律师的合理意见,或许还抱着对张某人生经历的怜悯和希望她好好生活的期待,对张某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这一故意杀人的法定最低刑,并宣告缓刑。
谈到此案后续到是有一点唏嘘,张某对杨律师表示感谢,以为事情已到此为止。但是缓刑不是没事,一方面张某要定时向司法机关汇报,一方面要经常参加社区矫正。张某对此有点不满,总觉得这些事情打乱了自己的生活节奏,名声又难听,时常向杨律师抱怨。见多了渴望自由的嫌疑人,杨律师对张某说了几句重话:你呀,犯的可是故意杀人罪!说得难听点你可是杀人犯,能判缓刑已经要谢天谢地了!我经常出入看守所,里面的人要是能出去,让他们天天刷马桶都乐意。你在外面,不过参加些劳动就这么多抱怨,让你去里面蹲一星期就知道现在有多好了!
希望张某,现在已经好好反省,改过自新,开始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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