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赖某与中国农业银行、邹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5-07-07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某。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42日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8XX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8XX号民事裁定,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依照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指示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审法院要求,原审法院既已针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开庭审理,就应当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也即告知当事人本案完全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指示下提起此执行异议之诉不仅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更符合原审法院的裁判要求,上诉人针对原《执行裁定书》提起本执行异议之诉不存在任何问题。

原审法院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从未告知上诉人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而仅是针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查审理,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提起的此执行异议之诉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原审法院既已针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开庭审理,就应当作出相应判决,而不能又以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如此自相矛盾的做法,形如“明知道是错的还要求你去做”,完全不顾及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尊严。

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驳回起诉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此执行异议之诉不仅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还是在原审法院的要求下提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驳回起诉情形,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反而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在法律规定和原审法院的明确要求下,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此执行异议之诉有理有据,原审法院在针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后,不但不及时作出相应判决,反而在没有任何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不仅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司法尊严。故上诉人特请求贵院公正审理,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