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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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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范文)
更新时间:2011-01-19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范文)

(大理)马培杰 律师

申请人:李XX,男,1976年6月23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路XX号,身份证号53290119670623XXXX,电话138872XXXXX。

贵院受理的杨X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发现本案的争议与本人的权益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由于此案本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人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当中去。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2010年 09月23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致电或面询马培杰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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