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叶红英律师
湖北-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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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问题
更新时间:2015-07-03

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大学毕业止,现子女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李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儿子随女方(李女士)生活,刘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止儿子完成大学学业。现儿子顺利考取大学了,巨额的学费压力给母亲及儿子带来很大的精神包袱,在万般无奈之下,儿子一张诉状把父亲(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当时协议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同样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论,后经法院判定,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般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因此这个协议就应该被遵循。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叶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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